【創業的狂喜!!經營的迷亂?!】no.2
【創業的狂喜!!經營的迷亂?!】no.2
在 no.1 提到於公司章程中載明股東相關權益.義務.責任~
對全體股東而言能清楚看到公司資訊透明度,迴避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有損公司利益的情況。
關於股東表達本身相關權益.義務.責任的程度範圍,在no.2先就股東責任範圍簡述:
「有限公司」
屬“人合”的組織架構,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,
以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責任。
出資可以是:
(1)現金
(2)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
「股份有限公司」
屬“資合”的組織架構,由二人(自然人)以上為發起人或是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,並將全部資本分為股份;股東根據各自所認的股份,對公司負責任。
出資可以是:
(1)現金
(2)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
「有限公司」 於設立時資本總額,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,不得 ☆分期繳款或 ☆向外招募。
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,以其出資額為限。但「當」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,導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得有困難,
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 ,則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任。
「股份有限公司」 於設立時發起人 ☆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時,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,也可說需要資金到位才可以訂立公司章程。
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,除了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外,「當」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,導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,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,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任。
發起公司設立的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,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,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,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,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。
一間公司的創立,股東可說是體現了→有錢出錢、有力出力的概念,並在自己個人出錢出力的範圍內盡責任,而不是所有的責任都在公司代表人身上,公司代表人應是由股東們依公司業務項目、營運目標…推選出一位願意為各股東盡心盡力貢獻付出的股東,由此位股東對外代表公司-體現出公司核心價值、營運衝勁、值得大眾信賴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