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創業的狂喜!!經營的迷亂?!】no.6
【創業的狂喜!!經營的迷亂?!】no.6
前面分享了公司與負責人應負的責任、連帶責任…這些不有趣的條文,會讓已經身為公司負責人或想創業的朋友們、出資人、股東…覺得有亞歷山大(壓力比山大)陪在旁邊嗎?應該不會吧?!責任說了那麼多其實就只是要善盡責任並盡到個人應承擔之責任,就可以依法令規章「享有應有的權利.履行應盡的義務」並得到保護、保障、保證~~這是不是很棒的事呀!!
在分享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文前,因為腦袋浮現了個想法,先來把腦袋中的想法交流一下,決定下一篇再來分享條文~
就是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會跟Rachel一樣,從小常常只要聽到或看到【權利】二字,就會跟著聽到或看到【義務】二字,這兩個詞總是常常會一起出現,連上網查維基百科也是會看到這兩詞一起出現~
維基百科在“權利能力”記載:
在民法中,權利能力(Legal capacity)是指可以享受權利、負擔義務的能力。享有權利能力者,即為權利主體,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,得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主體。
維基百科在“義務”記載:
義務(英語:duty),指應盡的責任,應該要做的事。義務可能來自於宗教、倫理道德、社會關係、法律等規定。
→《法律義務》中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,對法律主體的行為的一種約束手段,是法律規定人們應當作出或不得做出某種行為的界限。
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。義務的對應詞是權利。
雖然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中占據重要位置,「法學乃是權利與義務之學」,但對於權利及義務的概念仍是莫衷一是。
在看了看維基百科上的說明解釋,雖然最後一句寫到:「對於權利及義務的概念仍是莫衷一是」,就是【權利】和【義務】沒有一致的看法,但大家似乎都還是有基礎的某種共識及常識存在,就如我們現在在分享股東相關的權利、義務、責任,並以公司永續經營.成長茁壯的目標前題下,當股東們遇到問題要解決時,大家會有基礎的共識要以公司法為主,以及有基本的常識以其他法令規章為輔,以幫助解決所面臨的問題,於是各位股東們在享有權利的時候,也要遵守法規中明訂一定要作為或不可作為的拘束義務~
換句白話好簡單的表達--股東的基本利益可以說是構成股東權利的基本要素,畢竟對大家來說凡事幾乎都先要有好處接著才能觸動行動的誘因,不管這好處帶來的是實質的或心靈的補給…都是得要在受到法令規章承認保護,還給予權力能公告大眾並達成目的地的好處,為守好正當獲取得到的好處,不被其他人任意的損害、剝奪…,反過來也不能損害、剝奪他人利益…的行為進行約束可以用義務來表達。而責任就保護、保障、保證股東「享有應有的權利.履行應盡的義務」。
分享到這大家是否也有【權利】和【義務】是相互陪伴,而【責任】跟隨而來的感覺呢?!會不會也有種「沒有規矩不成方圓」的感受,這也是自己在分享這幾篇有關公司法文章時所抱持的想法,希望【權利】、【義務】、【責任】不是公司企業往前走的絆腳石,而是能在公司法的保障下公司企業都能不斷向前,愈發展愈好展現出公司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