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創業的狂喜!!經營的迷亂?!】no.8
【創業的狂喜!!經營的迷亂?!】no.8
no.7分享了坐穩股東身份,還有行使股東的表決權,接著來分享股東的監察權利-質詢查閱公司的財務與業務執行狀況、盈餘分配權-就是公司賺錢,有紅利.利潤可以拿,以及要求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等其他權利~~
(3)股東監察權
「有限公司」
★不執行業務的股東,都可以行使監察權;可以隨時向執行業務的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,查閱財產文件、帳簿、表冊,且股東在質詢查閱時,可以代表公司委託律師、會計師代為審核。
「股份有限公司」
★股東會可說是公司的權力單位,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選舉公司的董事會、監事會,監督公司董事會、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,查核董事會造具的表冊、監察人的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,執行查核時,股東會可以選任檢查人。
(4)股東盈餘分配權
「有限公司」
★當公司補完虧損繳完稅、提出10%法定盈餘公積金存起來,剩下的就依股東出資比例做分配。
「股份有限公司」
★當公司補完虧損繳完稅、提出10%法定盈餘公積金存起來,看看公司章程有沒有特別股的相關規定,有的話要依章程規定分配,沒有就依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做分配。
◇公司有發行特別股時,會在章程中訂定關於特別股的特別事項、優先分派股息及紅利的順序,是要定額還是定率?…
股東的盈餘分配權是大家最關心的吧!!因為成為股東最開始的想法就是投資,投資雖然有賺有賠,但原動力就是希望能賺錢啊!!至於什麼時候會分紅,分配比例是多少?怎麼分?…是股東/股東會決議訂定於公司章程中的喔!!就算公司法有規定,老話一句「章程有規定就依章程規定。」
(5)股東盈餘分配權
公司解散做清算,清償完公司債務後的剩下的財產,股東有權利依自己的出資額或是依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分配。
(6)其他權利
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大致都分享了,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一些容易被忽略的權利,大概和大家分享一下比較可能會遇到的權利~
a. 裁定解散權→當公司經營有明顯的困難或是遇到重大的損害時,法院可以依據連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經發行股份總數10%以上股份的股東聲請,在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的意見,並且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,裁定解散。
c. 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→持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經發行的股份總數3%以上股份的股東,可以用書面文字寫明提議事項跟理由,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,股東提出請求後十五日內,董事會不發出召集之通知的時候,股東可以呈報經主管機關得到許可後,自行召集股東會。
d. 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的權利→持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,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,股東會召集股東會/臨時會的情況,大多是要實質調(審)查公司業務、財產狀況。
e.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的權利→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%以上股份的股東,可以用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,提名人數不可以超過董事應選名額;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,也一樣。
股東權利很多,最開心、最實際的還是配股、配息和領股東會贈品,這也考驗到自已是不是瞭解自己的投資和權益,就投資長遠來看,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,自己的權利要靠自己主動爭取最實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