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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創業的狂喜!!經營的迷亂?!】no.5

【創業的狂喜!!經營的迷亂?!】no.5

在分享責任規屬前,先來分享一下代表法人對外執行業務→成為大家所知道的負責人(自然人),在公司法裡是稱為『董事』、【董事長】,而公司法是如何規定『董事』、【董事長】的產生、選任呢?? 立馬下面來說說:

代表「有限公司」法人的自然人『董事』→

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,最多置董事三人,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。董事有數人時,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,對外代表公司;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。
就是說「有限公司」(法人)應當至少設置『董事』(自然人)一人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,『最多設置董事三人(★以有出資的股東,不可委由股東以外的人)』,要經過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從“有行為能力”的股東中選任出來。當『董事』超過一個人的時候,〝得〞(可以用也可以不用)在章程中載出設置【董事長】一人,對外代表公司;而【董事長】的選任由『董事』互相推選並經過『董事』過半數的同意出任。


代表「股份有限公司」法人的自然人→
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、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,對外代表公司。
公司法第192條 公司董事會,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,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。
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,置董事一人或二人。置董事一人者,以其為董事長,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,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;置董事二人者,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。
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,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,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
「股份有限公司」在一開始的no.1有提到是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,因此「股份有限公司」會是二人以上到多人共同出資的資合公司,在這狀況下,以公司法第192條及公司章程所載設或不設〔董事會〕,設置〔董事會〕,『董事』不得少於三人,由股東會就“有行為能力”之人選任出『董事』,再從當選『董事』中推選出【董事長】;不設〔董事會〕當『董事』只有1個人的情況,『董事』亦為【董事長】,〔董事會〕的職權由該『董事』行使,而且不適用公司法有關〔董事會〕的規定;但有二位『董事』的話就要遵循公司法有關〔董事會〕的規定從『董事』中推選出【董事長】。【董事長】對內是為股東會、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的主席,對外代表公司。

綜合以上,公司的『董事』或【董事長】為依公司法產生、選任對外代表公司(法人)之負責人(意指自然人代表人)。
 

在法律上,「公司」(法人)、「公司負責人」(自然人)是不同一個人,是有不同的權利義務、責任歸屬的個體,但是在no.4中有敘述到的當“有保證的情事”時、“還沒設立登記,就以公司名義營運或是有法律行為”時,還有“負責人有侵權情事”時等情況發生,負責人是逃避不了責任的。


那在no.5要分享的責任規屬條文是↓

Ⅰ.公司法第27條

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,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。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。
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,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。代表人有數人時,得分別當選,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。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,得依其職務關係,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。
對於第一項、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↳↳這條應該很容易懂,就是說政府組織或是法人(公司) 做為某間公司(法人)的股東時,“可以”被某公司選為董事或是監察人,只是要指定自然人代表(提供「法人代表指派書」)執行職務;而政府組織或是法人(公司)做為某間公司(法人)的股東時,亦“可以”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是監察人,代表人不只有一個時, 可以分別當選董事監察人,但“不得同時”當選或擔任董事監察人畢竟董事的職責是營運執行、監察人的職責是監督考核,對公司而言董事與監察人彼此之間可說是相互制衡的關係,也只有職責分明,公司運營才能逐步邁向永續經營。

 
Ⅱ.公司法第59條

代表公司之股東,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、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,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。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,不在此限。
↳↳此條文更是白話要表達的就是字面上的意思,說出「公司負責人」(自然人)不可以為自己或其他人與「公司」(法人)之間有買賣、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就這樣。

「公司負責人」(自然人)與「公司」(法人)之間比較可能會出現未依循此條文的情況,大概會是「公司負責人」(自然人)自己名下的房子要給「公司」(法人)使用時,因為依此條文規定「公司」(法人)與「公司負責人」(自然人)之間是不可以存有法律行為(租賃關係)的,於是「公司負責人」(自然人)與「公司」(法人)之間簽立租賃契約書有違條文規定,但是「公司」(法人)還是要地方地址才能立足啊!這時可以以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取代租賃契約書來處理。
  
會有責任規屬的劃分,還是要說到在法律下,法人跟自然人一樣可以擁有財產及承擔義務,只是法人沒有生命、沒有思考、沒有運籌能力也不能繼承等等,所以法人必須委任自然人幫忙運籌帷幄執行業務,在當其他人或第三人對公司營運、業務…等等有需要探究的情況或造成其他人的損失…時,避免連非法人所引起之情事的責任亦全落在法人身上由法人承擔,於是就有責任規屬的產生。
「公司」(法人)與「公司負責人」(自然人)之間的責任規屬,大致就分享到這裡,希望大家多少有些收獲~

~~~更多分享.請待續~~~